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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00-2014-00009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 标  题: 滑政〔2014〕13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外地进滑建筑业企业信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4-06-06

滑政〔2014〕13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外地进滑建筑业企业信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外地进滑建筑业企业信用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6日

外地进滑建筑业企业信用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地进滑建筑业企业在滑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管,培育统一、规范、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13〕15号)制定。

第三条外地进滑建筑业企业在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地进滑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地进滑企业),是指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滑县行政区域的省内建筑业企业进入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和机构。

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和机构凭《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申请表》到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接受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外地进滑企业的信用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对进滑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信用登记管理

第五条外地省内进滑企业在滑县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和招标代理活动,需填写《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滑信用登记申请表》、《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滑登记申请表》和《外地进滑招标代理机构单项工程认证登记申请表》,携带相关资料到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登记手续。

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和机构凭《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申请表》到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滑信用登记,应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工程完工(取得竣工备案证书)离滑时,经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核实,如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企业。

第六条外地进滑企业信用登记应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

1.《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滑信用登记申请表》(在滑县人民政府网表格下载处下载),一式三份;

2.参加公开招投标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相关文件;

3.入滑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证明、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诚信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须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公证机构公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行政章的复印件;

6.企业驻滑的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五大员(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造价员)及其他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职称证书、岗位资格证书、特种作业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上述证件的单位名称须与进滑企业名称一致;

7.项目注册建造师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场,进行影像采集并签字确认。

(二)工程监理企业

1.《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滑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组织结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3.法人代表对进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证明及委托书(原件);

4.工程监理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原件);

5.驻滑机构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拟进滑监理人员名单、注册执业(岗位)证及职称证、学历证、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和人事代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人;项目其他监理人员数不得低于《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置表》中的要求;

6.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近两年内无不良行为诚信记录证明;

7.招标投标公告或招标投标邀请函相关文件;

8.企业驻滑固定办公场所证明,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原件、复印件),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证明;

9.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场进行影像采集并签字确认。

(三)招标代理机构

1.《外地进滑招标代理机构单项工程认证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

3.法人代表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

4.招标代理机构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近两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证明;

5.外地进滑执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职称证、在本机构的注册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继续教育记录)、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和人事代理证明。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6.外地进滑拟代理项目业主出具的意见;

7.项目负责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场,进行影像采集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外地进滑招标代理机构若符合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0〕69号)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也可按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备案管理,需带相关信息且分支机构负责人本人需到场进行影像采集并签字确认。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分支机构备案且没有纳入滑县管理的,须按本办法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第八条外地进滑企业通过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用登记后,须接受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日常监管。

第九条施工、监理企业在参加滑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报名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核验外地进滑企业信用登记申请表。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要求核验外地进滑信用登记申请表的,将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外地进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项目中标后,须到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中标项目登记备案手续。

(一)建筑施工企业要在中标后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建造师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建造师证及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备案。

(二)工程监理企业应于工程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提交《中标工程记录表》、《中标通知书》、委托监理服务合同(原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外地企业在滑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活动,须有固定人员和办公场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驻滑地址、驻滑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联络电话等发生变化,应在20日内到信用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滑县人民政府网中设立外地进滑企业资信查询平台,对外地进滑企业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情况、投标、中标信息、项目信息等进行公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外地进滑企业应遵守国家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企业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资格许可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外地进滑企业必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需要的机构和人员。派驻现场项目部的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等主要施工管理、监理人员必须与进滑信用登记人员相符,持证上岗并保证驻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更换。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管理机构的考勤管理,发现项目施工管理、监理人员未按登记规定到岗或擅自更换的,除依据合同约定扣罚违约金外还应督促改正,拒不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对外地进滑企业人员在岗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人员到位、人证统一。

第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由外地进滑企业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外地进滑企业信用登记人员可以变更。变更人员的执业资格等级和管理经历应符合投标文件要求,且不得低于变更前标准,人员变更的比例不得超过项目关键岗位总人数的30%。

1.因重病、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

3.因退休、调离原工作单位(与新单位已建立劳动人事社保关系)的;

4.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

5.工程监理企业人员变更还需符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建建〔2012〕35号)要求。

第十六条外地进滑建筑业企业在滑承接工程后,对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须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并监督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外地进滑建筑业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和河南省关于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无资质的外地建筑劳务队伍和零散劳务人员不得在滑承接劳务分包工程。

第十七条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不断加大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力度,每年不定期不间断进行现场检查。

对外地进滑企业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外地进滑企业登记、市场行为、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情况;

(二)施工项目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及招标代理人员的执业资格、社会保险及到岗情况等;

(三)现场劳务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劳动合同签订、劳务人员工资发放等;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地进滑建筑业企业,将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办理外地进滑企业信用登记手续或未办理外地进滑企业中标登记备案手续的;

(二)办理外地进滑企业信用登记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存在《河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的。

第十九条凡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检查中查实外地进滑企业和执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检查中发现信用登记的执业人员累计三次不在岗的,认定其为挂靠出借资质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外地进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依法需暂停资质审批、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的,由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其违法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向外地进滑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6日起执行,之前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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