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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00-2014-00018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 标  题: 滑政〔2014〕28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4-09-30

滑政〔2014〕28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滑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8日

滑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滑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滑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滑县科学技术合作奖。

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励为我县做出卓越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我县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和科学著作等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就,并在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

县科学技术合作奖奖励对我县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县外科技人员或组织。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为了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科学技术奖励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县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县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在我县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取得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适用于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和科学著作等项目类别。

第九条 授予技术发明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制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十条 授予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十一条 授予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学著作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十二条 授予技术发明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授予技术开发、重大工程、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新材料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与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推动我县行业(领域)的发展,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软科学、系统科学和系统分析技术等方面做出有价值的研究,并被实践证明对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四条 授予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学著作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为我县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县外科技人员或组织:

(一)同我县科技人员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

(二)向我县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训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我县与外地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县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两年各评审奖励一次。其中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县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授奖不超过3个,可以空缺。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奖励名额为8—10人,其中一等奖不超过授奖项目总数的10%。

第三章 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七条 县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主管机构。

(二)县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八条 县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凡推荐项目必须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九条 县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各单位推荐的县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人选,以及被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获奖人选、获奖单位、获奖项目、获奖等级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获奖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获奖种类及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局对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县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获奖种类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报由县人民政府县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凡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优先申报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同时,县人民政府授予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荣誉奖,并颁发荣誉证书。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县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县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县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一定奖励。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每年由县科学技术局依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意见,进行专项申请解决。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县科学技术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缴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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