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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00-2014-00019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 标  题: 滑政〔2014〕29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安全生产项目化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4-10-08

滑政〔2014〕29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安全生产项目化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滑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滑县安全生产项目化监督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安全生产项目化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8日

滑县安全生产项目化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要求,保住底线,守住红线,强化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结合《滑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滑发〔201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项目化管理,就是将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作为项目管理,把安全生产的各个项目与责任单位、责任人直接挂钩的一种新型监管机制。

安全生产项目化管理可使分工明细,责任明确,标准量化,使安全生产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反馈、有考核、有奖罚、有提高。通过实施项目化管理,真正做到人人肩上有担子,人人身上有压力,人人心上有责任,确保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尽职免责。便于每阶段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比和奖罚,在总结考核过程中便于操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的对象为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单位。

第四条安全生产项目化管理采取定期督导督办和动态督导督办。由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和县安委办牵头,并抽调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督导督办小组,定期督导督办,每季最少组织一次;动态督导督办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实施。督导督办工作行必留痕,动必留印。

第五条安全生产项目化管理的内容为: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贯彻执行和实施情况。

2.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文件、会议精神和领导同志的讲话、指示、批示及县安委办安排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开展情况。

4.“五个一”安全生产保障机制执行情况。

5.安全检查台账建设情况。

6.安全隐患整改台账建设情况。

7.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8.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情况。

9.节假日、安全生产月等重点时段工作开展情况。

10.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及事故处理结案情况。

11.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备案、审查制度落实情况。

12.重大危险源普查、监控和防范措施执行落实情况。

13.依据辖区、领域、行业特点,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措施、制度、机制创新情况。

14.其它需要落实的情况。

第六条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目标责任单位对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及其所辖企业的安全生产项目化管理内容参照第五条。

第七条安全生产项目化工作制度:

1.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各有关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并及时登记,调查核实,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2.实行巡查和督导制度。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各时期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辖区、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导,落实相应措施。督导督办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普查、抽查和督查,及时掌握情况。

3.实行情况通报和督办整改制度。对投诉、举报、检查、抽查和督导中发现责任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由县安委办向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发函,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立即或限期整改到位,并依法处理。

4.实行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对责令整改事项,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县安委办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5.实行整改验收和警示制度。对验收不合格或整改期满后仍未整改到位的,由县安委办根据不同情况,对相关监管责任单位采取警告、通报、一票否决等措施。

第八条安全生产项目化监管应遵循的规定:

1.项目化督导督办要采取明查与暗访、普查与抽查、听取汇报与现场检查、询问和测试、查阅文件资料等方式进行。

2.督导督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定期或动态了解被督导督办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有权到被督导督办单位了解情况、调阅材料、实地检查;有权向与被督导督办单位有关联的单位或人员了解、核实情况。

3.被督导督办单位要配合和支持督导督办工作,不允许对督导督办工作敷衍了事、不予配合、推拖阻拦、弄虚作假。

4.督导督办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督导中,如发现乡镇、产业集聚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目标责任单位有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存在重大隐患,对整改落实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律责任。如因履职不力发生安全事故,从重加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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