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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00-2014-00022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11-21 11:28:47
  • 标  题: 滑政〔2014〕34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滑政〔2014〕34号
    发布时间: 2014-11-21

滑政〔2014〕34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21日

滑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所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退休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应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事务代理机构参保。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3.2%或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3.2%缴纳的,不设个人帐户;按5%缴纳的,设立个人帐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3.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变更为按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转入用人单位接续参保时,须按当前执行的缴费基数的1.8%,自按3.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日起,补缴保险费差额及滞纳金。足额补缴后,次月起设立个人账户,所补缴的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账户。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按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比例为:4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划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的,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平均退休费的3.5%划入。

第六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为累计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0年11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累计年限,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七条参保职工退休时,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退休年龄但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一次性足额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不愿一次性补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又不愿意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的,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个人帐户资金有结余的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后,方能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连续缴费满2年后,方能享受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

第九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欠费次月起暂停其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内的,补齐欠缴金额及滞纳金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恢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予以支付,但最多不超过本人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因欠费所缴的滞纳金)。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保。再次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新参保办理。

第十条在原单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在60日内办理医疗保险接续关系,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继续使用;超过60日以后参保的,按初次参保有关规定执行。原按照灵活就业参保办法参保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可由用人单位为其接续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破产、撤销企业职工,重新安置工作的,随同接收单位参保。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转诊转院、门诊慢性病等方面,均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医疗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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