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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00-2015-00013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 标  题: 滑政〔2015〕25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5-06-29

滑政〔2015〕25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6月29日

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县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以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滑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管理。

第六条 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的数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政府性基金;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八条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具体情况由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强的,制定机关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起草。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由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配合。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准确把握行政管理的目的,认真领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深入调研论证。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部门应当研究处理。

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商、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二条 由部门起草提交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提交讨论前应当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提交讨论前可以由其法律顾问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起草说明;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四)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确需征求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的,应提供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同时还应提供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或本单位法律顾问的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禁止性规定;

(四)是否经过征求意见的程序;

(五)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

送交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材料齐全的,负责审查的法制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如遇紧急情况,审查时间可以缩短为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因重特大突发事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制定机关通过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媒体上公布。

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报县政府备案;

(二)县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和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报县政府备案;

(三)滑县范围内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制定机关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本:

(一)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等情况;

(四)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禁止性规定;

(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五)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毕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向制定机关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纠正并书面反馈情况,逾期不纠正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撤销意见,报请县政府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发现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有关各方应当执行;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决定。

第二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对报备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通过调阅、抽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发文登记簿和有关文件等方式,对各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县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上年度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2年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调整对象已不存在、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废止。

第二十八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应通过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职能部门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制定机关或者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60日内审查并告知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毕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三十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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