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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00-2020-00012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12-11 10:39:38
  • 标  题: 滑政〔2020〕16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滑政〔2020〕16号
    发布时间: 2020-12-11

滑政〔2020〕16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办发管字〔2013〕87号)、《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督查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27号)和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质量的若干意见》(豫知〔2018〕45号)文件精神,为完善滑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制度,现印发《滑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11日

滑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激励创新,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力,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专利企业竞争力和“造血”功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7〕17号)、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质量的若干意见》(豫知〔2018〕45号)和《滑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创新引领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滑政〔2016〕12号)文件精神,设立滑县专利资助资金。为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完善专利资助机制,按照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县财政局部门根据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测算数据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发展情况予以调整。专利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转结余资金按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组织管理等具体工作,并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严格遵循公正、公开、公平,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标准

第五条 凡是滑县行政区划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户籍地在滑县辖区内且经常在滑县居住的个人,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专利权属明确且符合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为年度内(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专利授权公告日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 专利资助资金资助标准:

(一)国内外发明专利已获得授权的,按照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的专利代理服务费的票据进行资助。

(二)对已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自2020年起按实际缴纳的年费给予资助。

(三)获得专利授权且成功运用到产品生产加工环节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或者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年营业收入的70%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3万元。

(四)申请专利资助资金,必须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且专利权权属明确,无权属纠纷。

(五)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人必须是专利权人(一件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申请)。

(六)有下列情况,可给予优先资助:

1.列入县级政府科技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以相关成果申请并已授权的发明专利。

2.职务发明专利权人提出的申请。

3.在校中小学生提出的申请。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三个月内向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登记并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必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九条 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滑县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专利申请、审查、登记、年费缴纳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若发票原件已入账的,须提供发票复印件及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单位入账证明;

(三)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代理收费票据;

(四)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以单位名义申请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有效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中小学生申请的,须由学校出具学生身份证明;

(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同一专利不得重复申请资助;已得到国家或省其他专利申请资助或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实行全年受理,每年定期审批,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在滑县政府网站、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外网上发布。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在年度预算内按年拨付、定期审核。

第十三条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及时将专利资助资金兑付到相应的单位或个人。资助资金的发放期为一个月,逾期不补。

第十四条 对于获批专利资助资金的项目,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户名、开户行、账号;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所涉及的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中的单位名称和银行帐户户名必须与批准资助通知中的一致。如有公司名称更改的情况,需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相关手续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办理,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委托书;

(二)交验申请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骗取专利资助资金者,一经发现,责令退回全部奖金,同时取消再次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资格,并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滑政〔2018〕31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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