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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城市管理局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 2025-08-13 作者: 来源: 城市管理局

序号

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事项

检查标准

备注

1

滑县城市管理局

对县城规划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根据 2018年7月19日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 府令第185号第四次修订)第六条第一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4月26日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五条 第一款: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

滑县城市管理局

对县城规划餐饮油烟日常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

滑县城市管理局

对县城规划内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4

滑县城市管理局

对县城规划区内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产生噪声的检查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附件:滑县城市管理局检查事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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