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脸识别装置涉及信息安全的提案
发布时间:
2024-07-27
作者:
来源:
县政协提案委
序号:3786
滑县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47号提案 | |||||||
提案时间:2024年04月07日 | |||||||
案由 (提案标题): | 关于人脸识别装置涉及信息安全的提案 | 是否同 意公开: | 是 | ||||
个人 提案 | 姓名:张利娟 | 界别:教育体育界 | 手机: 固话: | ||||
联名人:李如鹏 | |||||||
集体 提案 | 提案单位负责人: | ||||||
单位名称:(集体提案网上提交后提交纸质件盖章处) | |||||||
联系 方式 | 手机: 固话: | 邮箱 | |||||
通信 地址 | |||||||
建议承 办单位 |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 ||||||
注:此页为提案首页,必须填写,提案正文从第2页起,要一事一案,用仿宋3号字体,不超过1500字。 |
提案内容:基本情况:伴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使用,海量人脸识别生物信息数据在各个场景被采集,在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情况下,一旦人脸数据被不法领域使用,极可能引发科技伦理、公共安全和法律等众多方面的风险,危及公众人身与财产安全。人脸识别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相比,属于生物信息,具有唯一性、不可更改性等特殊属性,且人脸信息采集极其便利,可以做到在被采集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其人脸信息。现实中,人脸识别技术出现被滥用的情况,有的单位以维护安全、加强管理为名,在内部及公共场所安装黑科技刷脸机,相关人员在不知不觉中被采集人脸识别数据。存在问题:滑县很多房地产企业为了销售以及信息统计,在售楼部安装黑科技摄像头,进行人脸识别信息记录。人脸识别生物信息具有唯一性、永久性与不可替换性,终身无法修改,一旦泄露即终身泄露,即便维权成功也难以恢复原状。同时,人脸识别系统可以对摄像头采集的人脸图像进行辨认,却无法识别采集的人脸图像是来自真人还是一张照片,人脸照片、视频及伪造3D头套等均有可能被机器识别,因此,人脸识别系统容易受到各类蓄意的仿冒攻击,常见手段包括盗用合法用户人脸照片、盗用合法用户人脸视频及盗用三维人脸面具等。这样对广大用户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具体建议:1.首先是推进人脸识别生物信息专项地方规定制定,制定商业机构对人脸识别信息数据的摄制、采集等程序,明确权责和使用范围,在把握底线的条件下促进人工智能行业稳健成长。2.明确专门部门统一承担人脸识别系统的审批与监管职能,设立人脸识别项目审批程序,为人脸识别技术在社会生活场景应用层面设立行政管理职责。3.建议尽快制定集中整治计划,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规范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核查、市民举报和公安核查等程序,对未经过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装人脸识别信息数据采集设备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设备拆除及数据销毁,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4.引导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制定人工智能产业技术标准、行业自律规范,制定伦理规则,强化保护个人隐私责任。开展宣传教育,强化企业伦理与法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