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亟待完善未成年人罪错分级干预体系的提案
发布时间:
2024-07-27
作者:
来源:
县政协提案委
序号:3833
滑县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94号提案 | |||||||
提案时间:2024年04月10日 | |||||||
案由 (提案标题): | 关于亟待完善未成年人罪错分级干预体系的提案 | 是否同 意公开: | 是 | ||||
个人 提案 | 姓名:李秀章 | 界别:经济界一组 | 手机: 固话: | ||||
联名人: | |||||||
集体 提案 | 提案单位负责人: | ||||||
单位名称:(集体提案网上提交后提交纸质件盖章处) | |||||||
联系 方式 | 手机: 固话: | 邮箱 | |||||
通信 地址 | |||||||
建议承 办单位 |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 ||||||
注:此页为提案首页,必须填写,提案正文从第2页起,要一事一案,用仿宋3号字体,不超过1500字。 |
提案内容:背景与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未成年人为代表的恶性犯罪事件频繁发生,呈现出低龄化和暴力化的特点。学生欺凌事件屡见不鲜,拉帮结派进行团伙犯罪的情况明显加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时,对被害人丝毫没有怜悯同情之心,暴力程度和凶残程度令人发指。这不仅会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还会给社会治安以及公私财产造成极大的威胁。虽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分级干预,但从实践层面来看,仍然存在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不明晰的问题。
具体建议:一、适用对象细化分级。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特殊性入手,对触犯刑罚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能处以刑罚的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不脱离家庭的情况下进行干预。对触犯刑罚但已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脱离家庭,将其犯罪行为单列一级,在处置待遇上与其他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作清晰的界分,通过轻重有别的干预措施来进行矫治。二、适用范围分级细化。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纳入干预范围,适用较重的干预措施;将行为性质较为轻微,对他人及社会无较大危害性但会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也纳入干预对象,适用较轻的干预措施,从而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完整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