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县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12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5-12-23
作者:
来源:
发展改革委
关于对县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129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耿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居民小区充电服务费监管体系的建议收悉,陈海青常务副县长于2025年3月24日批示要求:请发改委办理。委党组非常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对您提出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做了大量工作。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省、市关于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的有关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4〕433 号)、《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安发改物价[2024]333号)以上文件明确:一是充电费用实行价格分离,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二是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要求各地应鼓励市场竞争,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三是依法加强监管,加大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服务费,以及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主动让利等工作的引导力度,注重运用联合约谈、提醒等方式方法,不断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并要求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我县严格按照上述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相关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价格管理工作。
根据《河南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我县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充电电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所在场所的电价标准进行计收,充电设施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不得在计收电费时加收其他费用;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政策法规要求、运营成本、社会承受力、用户满意度等因素,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自相关文件发布以来,我委多次组织召开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会议,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严格按照省、市规定的所在场所电价标准计收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联合县市场监管局、国网滑县供电公司、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通过现场督导的方式指导督促物业公司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严格落实文件要求,实行价费分离。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包括:鼓励具备条件的小区产权单位在保障安全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倡导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引导。
我委将立足职能,结合提案建议,协同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 引导行业自律与规范定价:联合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推动充电服务企业(经营者)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要求在充电设施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信息,严禁价格欺诈、捆绑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2. 畅通投诉渠道与执法联动:依托12345平台,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关于充电服务费的咨询、投诉。对涉嫌价格违法的线索,第一时间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下一步我委将持续关注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市场动态,积极向上级部门反馈基层诉求。若未来国家或省出台相关价格监管政策,我委将第一时间抓好贯彻落实。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共同推动我县民生服务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联系单位: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8121796
联 系 人:白红威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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