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5-12-23
作者:
来源:
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段其超、陈鸣超、冯克礼等3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关于支持滑县建筑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中关于“完善建筑业回乡发展的奖补政策,例如在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公共建筑项目中,优先考虑回乡建筑企业参与。”
为了加强对建筑业的扶持和引导,努力推动我县从建筑业大县向建筑业强县跨越,实现建筑业振兴和提升,根据河南省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有关要求,滑县人民政府已于2019年7月23日出台了《滑县建筑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滑政〔2019〕14号)文件,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由于资质改革的推进,该政策目前已不使用于当前的建筑业发展要求,相关的新政策正在出台中。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多措并举,提高本土企业中标率,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房地产项目使用我县本土资质。
二、建议中关于“对回乡创业的建筑总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在滑县登记注册后缴纳第一笔税款开始,对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附加税等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我局联系县税务局对涉税问题进行了解答,解答如下:
滑县税务局:“目前滑县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全部是查账征收,且现行税收政策的导向及上级部门要求是要对采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正确辅导,引导纳税人转向查账征收方式。
按照《河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当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建筑业应税所得率为8%-20%(即核定后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为2%-5%)。
作为县级税务机关无权制定新的税收政策,也不能超越政策界限去执行政策。”
最后,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系和支持,还请对我们的工作继续予以关注和监督。
滑建复〔2025〕24号(人大回复)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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