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政复终字〔2025〕243号
发布时间:
2025-09-26
作者:
来源:
司法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滑政复终字〔2025〕243号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于2025年6月24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对滑县银之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举报。后对被申请人截止2025年8月20日未进行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申请人于2025年9月13日向本机关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复议机关决定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理。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