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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某加油站加油工郭某某违反操作规程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 2026-03-23 作者: 来源: 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0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对滑县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2026年1月5日该站加油工郭某某在对车辆加油时让客户手持加油枪自行加油。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2条:“不应在加油作业区外进行加油作业。不应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客户不应操作非自主加油机”的规定。

  该加油站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条:“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A,给予该加油站“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给予该加油站加油工郭某某“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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