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某木器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
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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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应急管理局
我局接举报信息称:某家具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2026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家具城进行现场核查,实际核查时发现,该家具城实际经营主体为滑县某木器厂,该厂生产车间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该木器厂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46条违法行为裁量阶次A:“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木器厂作出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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