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某加油站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
2026-07-10
作者:
来源:
应急管理局
我局接安阳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交办单称:滑县某加油站有安全风险,2026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加油站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该加油站加油机旁放置有可燃性物品(抽纸、塑料板凳),配电室未设置挡鼠板。
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46条违法行为裁量阶次A:“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罚款18000元(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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