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某加油站违反操作规程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
2026-08-03
作者:
来源:
应急管理局
接“河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举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于2026年5月26日到滑县某加油站开展执法核查,核查当日该加油站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由安全管理员景某陪同核查,经现场调取监控发现,该站5月20日19时56分卸油作业时无专人现场监护看管。
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5.2.12条:“卸油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油罐车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应同时离开作业现场。无人监护时,应停止作业”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条违法行为裁量阶次A:“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且经过我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与商务局多次提醒告知、开会强调,仍然出现此类违法行为,对该加油站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14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加油站安全管理员景某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豫公网安备 419104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