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 滑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公开信
发布时间:
2026-02-06
作者:
来源:
滑县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我县机动车(包括摩托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防止污染环境,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现将有关管理要求告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依法履行机动车维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义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虚假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其中,维修场所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或年使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还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县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二、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HW06(有机溶剂、废防冻液)、HW08(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变速器油等废润滑油)、HW12(废油漆、油漆渣)、HW31(废铅蓄电池)、HW36(废石棉刹车片)、HW49(废机油格、废机油滤芯、废机油桶、沾染机油棉纱、手套、抹布、废油漆桶、喷漆罐、废过滤棉、废过滤毡、废活性炭)、HW50(废尾气净化催化剂)等类别。
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一)申报要求:机动车维修行业从业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
(二)贮存要求:机动车维修行业从业者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要求,规范建设或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场所,并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签。
(三)处置要求:机动车维修行业从业者应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处置。委托前,应要求收集单位出具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并核验许可证经营类别、经营范围、有效期等。严禁将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废尾气净化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相应经营类别的单位(个人均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倾倒、堆放及丢弃、遗撒危险废物或危险废物与其他物品混存均为违法行为。
(四)转移要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等有关要求,建立管理台账,并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理。除依法律法规或试点要求豁免外,转移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运输危险废物时,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五)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以及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请各机动车维修行业从业者学法守法,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开展自查整改,自觉做好危险废物风险管控。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每年将开展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
如有疑问,请联系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和滑县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 0372-8181709
滑县交通运输局 0372- 8632516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举报电话:12345。









豫公网安备 419104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