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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6日公开第二期

发布时间: 2021-03-26 作者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市监罚字 〔2021 89

当事人:滑县瓦岗玲娟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滑县瓦岗玲娟副食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0526MA44CPJL4F

住所(住址):滑县瓦岗寨乡瓦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玲娟

联系电话:158*******82 其他联系方式: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年1月28日,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稽查中心打假人员郑小春到我所举报称滑县瓦岗玲娟副食店销售的山西杏花村汾酒,是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在核查中发现滑县瓦岗玲娟副食店销售的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老白汾(53度10)10瓶,(生产日期:20191017141),净含量:475mL,产地: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电话:0358-7329666,食品生产许可编号:SC11514118200634,酒精度53%vol。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产品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及该批次检验报告。

2021年01月28日,我局收到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编号0004874),鉴定结论为“经综合鉴定以上产品非我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我公司产品,侵犯了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对滑县瓦岗玲娟副食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进行了扣押。

2021年02月10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我局对滑县瓦岗玲娟副食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0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滑县瓦岗玲娟副食店负责人赵玲娟进行了询问。经询问:赵玲娟称在2020年8月份,从外一共购进三件,一件是六瓶,共十八瓶山西杏花村十年老白汾酒。购入价格是五百五十元一箱(六瓶)共一千六百五十元,截至案发共销售出8瓶。该批产品购进时未开具票据,现金付款,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联系方式。赵玲娟对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鉴定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供述销售价格是110元/瓶,与市场价明显偏差。2021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市场对同款山西杏花村十年老白汾酒白酒进行采价,被采价单位分别是:滑县瓦岗寨爱珍烟酒副食日用品综合门市部、滑县瓦岗寨家家惠副食门市部、滑县瓦岗寨玉昌百货门市部,采样价格是:125元/瓶、125元/瓶、125元/瓶,均价是:125元/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采价的均价作为最终销售价格。滑县瓦岗玲娟副食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2250元,违法所得267.2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滑县瓦岗玲娟副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山西杏花村十年老白汾酒,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记录单》证实了该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实了当事人具有合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及场所的事实;

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编号0004874)证实了滑县瓦岗玲娟副食店经营的山西杏花村十年老白汾酒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4、询问笔录、采价照片、经营者的证明、采样价格统计表证实了涉案白酒的最终销售价格及违法经营额。

案件性质:滑县瓦岗玲娟副食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滑县瓦岗玲娟副食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2250元。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第六章第一节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违法情形和处罚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未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超过2万元的,属情节较轻,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其违法行为裁定为:情节较轻。赵玲娟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态度诚恳,如实供述违法事实。

处理意见及依据:滑县瓦岗玲娟副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建议对滑县瓦岗玲娟副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售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山西杏花村10年老白汾(20191017141)10瓶;

2、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滑县支行( 地址:滑县道口镇卫河路)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3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市监罚字〔2021 90

当事人:滑县瓦岗寨老街坊美食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滑县瓦岗寨老街坊美食饭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0526MA46XER503

住所(住址):滑县瓦岗寨乡西小屯村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峰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05*********7451

联系电话:18********08 其他联系方式: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年1月28日,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稽查中心打假人员郑小春到我所举报称滑县瓦岗寨老街坊美食饭店销售的山西杏花村汾酒,是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在核查中发现滑县瓦岗寨老街坊美食饭店销售的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白酒;1、6瓶标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老白汾(53度10)(生产日期:20191017),净含量:475ml,酒精度53%vol,产品批号:20191017141031。2、12瓶中国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杏花村汾酒,净含量:500ml,酒精度53%vol,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14118200634,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产品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及该批次检验报告。

2021年01月28日,我局收到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编号0004874),鉴定结论为“经综合鉴定以上产品非我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我公司产品,侵犯了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对滑县瓦岗寨老街坊美食饭店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进行了扣押。

2021年02月10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我局对滑县瓦岗寨老街坊美食饭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0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滑县瓦岗寨老街坊美食饭店负责人任西玲进行了询问。经询问:任西玲称在2020年9月份,老白汾10年一共就进了一次,当时共购进了1箱,6瓶/箱,到现在还没结账。杏花村汾酒一共就进了一次,当时共购进了1箱,12瓶/箱,都是同一批次的白酒,400块钱1箱,一瓶33元。截至案发共销售出0瓶,全部被扣押。该批产品购进时未开具票据,现金付款,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联系方式。任西玲对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鉴定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供述产品价格分别是没有结账,不知道价格,杏花村汾酒33/瓶,与市场价明显偏差。2021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市场对同款山西杏花村十年老白汾酒白酒、杏花村汾酒进行采价,被采价单位分别是:滑县瓦岗寨爱珍烟酒副食日用品综合门市部、滑县瓦岗寨玉昌百货门市部、滑县瓦岗寨家家惠副食门市部,采样价格是:杏花村十年老白汾酒白酒125元/瓶、杏花村十年老白汾酒白酒125元/瓶、杏花村十年老白汾酒白酒125元/瓶,均价是:125元/瓶;杏花村汾酒60元/瓶、杏花村汾酒60元/瓶、杏花村汾酒60元/瓶,均价是:60元/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采价的均价作为最终销售价格。滑县瓦岗玲娟副食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147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滑县瓦岗寨老街坊美食饭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山西杏花村十年老白汾、杏花村汾酒,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记录单》证实了该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实了当事人具有合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及场所的事实;

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编号0004874)证实了滑县瓦岗寨老街坊美食饭店经营的山西杏花村十年老白汾酒、杏花村汾酒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4、询问笔录、采价照片、经营者的证明、采样价格统计表证实了涉案白酒的价格。

案件性质:滑县瓦岗寨老街坊美食饭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滑县瓦岗寨老街坊美食饭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1470元,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第六章第一节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违法情形和处罚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未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超过2万元的,属情节较轻,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其违法行为裁定为:情节较轻。任西玲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态度诚恳,如实供述违法事实。

处理意见及依据:滑县瓦岗寨老街坊美食饭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建议对滑县瓦岗寨老街坊美食饭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售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山西杏花村10年老白汾(20191017141)6瓶;

2、没收销售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杏花村汾酒12瓶

3、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滑县支行( 地址:滑县道口镇卫河路)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3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市监罚字〔2021 91

当事人:滑县瓦岗寨向永副食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滑县瓦岗寨向永副食门市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0526MA41EP5W3J

住所(住址):滑县瓦岗寨乡大范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向永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05********371

联系电话:1831*******8其他联系方式: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年03月01日,我局接到举报人举报滑县瓦岗寨向永副食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举报人的陪同下,我执法人员对滑县瓦岗寨向永副食门市进行检查,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滑县瓦岗寨向永副食门市部的春都大肉块火腿肠,产品类别:肉灌肠类,产品标准号:GB/T20717,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1039200150,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1年01月16日,生产厂商:洛阳天佑春都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伊滨区佃户镇产业园区,电话:400-0667877,共计39箱,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产品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及该批次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批次产品依法进行了扣押。

2021年03月04日,我局收到洛阳天佑春都食品有限公司对该产品出具了产品鉴定书,证明该批次产品非洛阳天佑春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滑县瓦岗寨向永副食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假冒我公司产品,侵犯了洛阳天佑春都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1年03月04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我局对滑县瓦岗寨向永副食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03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滑县瓦岗寨向永副食门市部负责人郑向永进行了询问。经询问:该批次产品是2021年01月24日,半坡店一家叫兄弟副食商行送货上门的,当时一共购进42件,是同一批次的春都大肉块,一箱38元,共计1596元,截至目前,共销售3件。销售价格是45/箱。还剩余39箱,已经全部被扣押。该批产品购进时未开具票据,现金付款。郑向永对洛阳天佑春都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鉴定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供述销售价格是45元/箱,与市场价明显偏差。2021年03月0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市场对同款春都大肉块火腿肠进行采价,被采价单位分别是:滑县瓦岗寨爱珍烟酒副食日用品综合门市部、滑县瓦岗寨家家惠副食门市部、滑县瓦岗寨玉昌百货门市部,采样价格是:55元/箱、55元/箱,均价是:55元/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采价的均价作为最终销售价格。滑县瓦岗寨向永副食门市部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2310元,违法所得51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滑县瓦岗寨向永副食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春都大肉块火腿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此案件线索以移交滑县半坡店乡市场监督管理所,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记录单》证实了该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实了当事人具有合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及场所的事实;

3、洛阳天佑春都食品有限公司对该产品出具了产品鉴定书证实了滑县瓦岗寨向永副食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春都大肉块火腿肠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4、询问笔录、经营者的证明、执法人员的采价证实了涉案春都大肉块火腿肠的最终销售价格及违法经营额。

5、我局委托第三方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F2021030801398)检验结果依据GB2726-2016、GB2760-2014、整顿办函(2011)1号要求,检验结果为合格产品。

6、滑县瓦岗寨乡市场监督管理所移交滑县半坡店乡市场监督管理所案件移送函。

案件性质:滑县瓦岗寨向永副食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滑县瓦岗寨向永副食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2310元,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第六章第一节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违法情形和处罚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未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超过2万元的,属情节较轻,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其违法行为裁定为:情节较轻。

郑向永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态度诚恳,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该批次产品委托第三方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F2021030801398)检验结果依据GB2726-2016、GB2760-2014、整顿办函(2011)1号要求,检验结果为合格产品。。

处理意见及依据:滑县瓦岗寨向永副食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建议对滑县瓦岗寨向永副食门市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春都大肉块火腿肠(生产日期2021年01月16日)39箱;

2.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滑县支行( 地址:滑县道口镇卫河路)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3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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