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9〕61号
发布时间:
2019-05-19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9〕61号
滑县王庄镇佳美制冷配件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526600993318
地址:滑县王庄镇郭草滩村
经营者:汪彦军
我局于2019年4月4日对你单位建设项目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年加工50吨制冷塑料配件和15吨制冷金属配件项目位于滑县王庄镇郭草滩村。2019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该项目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生产用房、仓库及造粒机、剪板机等主要生产设施已经基本建设完成,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19年5月10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42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42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
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滑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