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9〕78号
发布时间:
2019-06-08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9〕78号
河南华州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457B3732
地址:滑县上官镇孟庄
法定代表人:谢世轻
我局于2019年5月19日对你单位在运输过程中丢弃工业固体废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上官镇孟庄。2019年5月14日,滑县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将砂石分离系统产生的废砂石运输至厂区东南侧的空地丢弃,共计2.16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滑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华州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10万平方米/年装配式住宅工业化建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19年5月22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68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68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丢弃、遗撒1吨以上3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滑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