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9〕105号
发布时间:
2019-07-09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9〕105号
河南省鑫盛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40M2RP67
地址:滑县王庄镇前邢村
法定代表人:郭宁
我局于2019年5月16日对你单位未采取密闭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水泥预制构件制品项目位于滑县王庄镇前邢村。2019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该项目正在生产,车间未密闭,车间内外地面积尘较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滑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省鑫盛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水泥砼预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河南省鑫盛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水泥砼预制品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19年7月1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95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95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滑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