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9〕167号
发布时间:
2019-08-29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9〕167号
河南兴杨管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3X60259D
地址:滑县上官镇赵关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向娜
我局于2019年8月2日对你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年产500吨PVC、PE管材项目位于滑县上官镇赵关庄村。2019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该项目2019年6月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出具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2019年7月15日才通过网站形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照片、临时用电协议复印件、供电所未安装变压器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19年8月23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173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173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类项目,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玖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滑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