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9〕156号
发布时间:
2019-08-26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9〕156号
滑县焦虎福兴门业电焊门市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26MA40NK5Q9F
地址:滑县焦虎乡双沟村
经营者:张元涛
我局于2019年8月3日对你单位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焦虎乡双沟村。2019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建设了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存放有废活性炭20.48千克,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中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分别为900-406-06;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另存在一般固体废物,新活性炭34.42千克,混合量共计54.9千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照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滑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滑县焦虎福兴门业电焊门市部年产400套铁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意见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19年8月18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166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166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混合量1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滑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