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9〕140号
发布时间:
2019-08-22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9〕140号
滑县天龙塑料助剂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26769473974J
地址:滑县上官镇上官村南
投资人:周邵爽
我局于2019年7月20日对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年产2000吨复合稳定剂项目位于滑县上官镇上官村南。2019年7月12日,省互查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建设了危险废物暂存间,危废间内无危险废物,危废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19年8月16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160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160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单位你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滑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