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9〕142号
发布时间:
2019-08-22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9〕142号
河南盛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3X5UCWX7
地址:滑县上官镇赵关庄
法定代表人:郭占京
我局于2019年8月2日对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年产500台(套)农牧机械项目位于滑县上官镇赵关庄。2019年7月28日,省互查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该项目在配套建设的3台焊烟净化器已建成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19年8月13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151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151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00万元以上1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滑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