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9〕119号
发布时间:
2019-08-15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9〕119号
滑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782212373B
地址:滑县城关镇北关
法定代表人:王建胜
我局于2019年5月17日对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城关镇北关。2019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你单位总排口自动监控基站现场调取了第三方在线监控设备系统监测数据,经加权平均值计算后的数据显示,你单位4月3日至5月11日期间总氮超标排放26天,最大排放日均值18.9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基本控制项目总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mg/L)。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复印件、污水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复印件、数据情况说明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安阳市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复印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19年6月20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105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105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浓度超标20%以上50%以下或总量超标10%以上50%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登记表类项目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表类项目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书类项目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滑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