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9〕182号
发布时间:
2019-09-14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9〕182号
王成:
公民身份证号:4105261983****6978
地址:滑县慈周寨北李庄村531号
经营单位名称:滑县慈周寨鑫源软体家私
我局于2019年6月26日对你经营的滑县慈周寨鑫源软体家私对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立案调查。经调查,你经营的年产3000套软体家具柜项目位于滑县慈周寨北李庄村。2019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该项目未建设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固废(木屑)露天堆放,经取证,木屑实际产生量为100kg。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木屑吨数单据复印件、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意见书复印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于2019年8月20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134号),告知书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134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照实际产生量,10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滑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