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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环罚决字〔2019〕194号

发布时间: 2019-10-27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9194

 

滑县枣村乡鑫源新型墙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26MA40WGLC4H

经营场所枣村乡焦楼村西800米处

经营者耿义亮

 

我局于2019713日对你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年产1.2亿块粉煤灰块页岩、煤矸石烧结砖隧道窑生产线建设项目位于枣村乡焦楼村西800米处20197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调取了第三方在线监控设备系统原始数据,数据显示你单位2019617日二氧化硫超标排放2小时最大超标值为313.77mg/m3,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300mg/m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经营者驾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滑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滑县枣村乡鑫源新型墙材厂年产1.2亿块页岩、煤矸石烧结砖隧道窑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复印件、滑县枣村乡鑫源新型墙材厂脱硫排放口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证明复印件、重点污染源超标快报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19828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131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你单位于2019830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辩称:你单位20196171740发现二氧化硫数据超标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了紧急脱硫措施,在注水池加放脱硫剂,并增大剂量,采取应急措施后,二氧化硫数据恢复正常达标。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采取的紧急脱硫措施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131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浓度超标20%或总量超标10%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登记表类项目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报告表类项目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书类项目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能够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滑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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