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9〕193号
发布时间:
2019-10-27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9〕193号
滑县和欣墙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581746790Y
地址:滑县老店镇泥马庙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高在朝
我局于2019年6月4日对你单位废气排放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烟尘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老店镇泥马庙村村北。2019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检查时调取了第三方在线监控设备系统原始数据,数据显示你单位2019年3月14日烟尘超标2小时,2019年5月17日烟尘超标5小时,最大超标值为158.21mg/m3,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人工干燥及焙烧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委托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复印件、重点污染源超标快报(2019年第40期、2019年第93期)、《滑县和欣墙材有限公司年产1.8亿块粉煤灰页岩烧结砖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复印件、滑县和欣墙材有限公司2号排放口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证明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19年8月20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85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
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85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浓度超标200%以上或总量超标100%以上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顿;登记表类项目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报告表类项目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书类项目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浓度超标20%以下或总量超标10%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顿;登记表类项目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报告表类项目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书类项目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1项:“适用《裁量标准》,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节、内容、危害程度等综合考量。1、档次上的从轻、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档次的处罚标准:……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减轻是指在《裁量标准》适用档次的基础上降低阶次给予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降低档次给予处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滑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
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