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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环罚决字〔2019〕113号
发布时间:
2019-12-26
作者:
来源:
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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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滑县双龙新能源生物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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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滑环罚决字〔2019〕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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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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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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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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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40K2G0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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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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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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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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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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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2019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建料仓,在不具备密闭条件的情况下,仓外大量碎木料露天堆放,碎木料中包含大量碎木屑,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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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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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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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宋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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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滑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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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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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20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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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戳:1578015816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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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4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