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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环罚决字〔2019〕144号

发布时间: 2019-12-26 作者: 来源: 滑县人民政府
  • 行政相对人名称:滑县中妹磨具磨料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滑环罚决字〔2019〕144号

  • 处罚名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 处罚类别1:罚款

  • 处罚类别2:罚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464P114M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 处罚事由:2019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与省互查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建设了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存放有废活性炭29.34千克、废液压油桶2个50.72千克,上述废物分别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中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分别为900-406-06、900-041-49;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另存在一般固体废物,涂布玻璃纤维边角料4.04千克、空编织袋2个0.44千克、搅拌混合桶1个60千克,混合量共计144.54千克

  •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混合量1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俊良

  • 处罚机关:滑县环境保护局

  • 当前状态:正常

  • 处罚决定日期:2019/08/21

  • 数据更新时间戳:1578015816822

  • 地方编码:4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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