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9〕136号
发布时间:
2019-12-18
作者:
来源:
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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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省银龙线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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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滑环罚决字〔2019〕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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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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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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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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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3XE4JG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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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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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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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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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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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2019年7月14日,省互查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挤出工序只有UV光氧一种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环评要求安装活性炭吸附设施。经查,你单位2019年6月挤出工序生产期间,仅使用了上述UV光氧设施,未按照规定使用UV+活性炭吸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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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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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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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袁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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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滑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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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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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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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戳:1576720980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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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4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