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微博 手机版 无障碍 | 适老化 | |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领域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滑环查(扣)决字〔2020〕2号

发布时间: 2020-01-02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 县 环 境 保 护 

 

滑县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滑环查(扣)决字〔20202

 

河南亿尔健卫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40EJK2J

地址:滑县产业集聚区大三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晓敏

 

经滑县环境监察大队20191225-1226日调查,你单位存在拒不执行应急管控措施擅自生产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该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证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滑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亿尔健卫材有限公司年加工6000万米医用纱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复印件、2019-2020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复印件、《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升级为红色预警(I级响应)实施特别管控措施的通知》复印件、《关于将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I级响应)调整为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配电箱1台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15日,自2020121530起至20201171530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期限内,你单位不得使用上述物品。

查封物品存放地点:河南亿尔健卫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滑县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202012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主办: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河南合正软件有限公司

网站标识码:4105260003 备案序号:豫ICP备2023004875号 豫公网安备 41910402000001号

访问量: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05/22 18: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