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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526环罚决字〔2025〕55号

发布时间: 2025-08-04 作者: 来源: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6环罚决字〔2025〕55号

  河南省天坛防腐涂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6881879843

  地址:安阳市滑县慈周寨天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韩百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1辆车牌号为3-GF300553 叉车正在上料作业。我局委托安阳市恒泽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叉车进行3次尾气检测,排气烟度值结果分别为 1.84m^(-1)、1.82m^(-1)、0.59m^(-1),最大值为 1.84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1.00m^(-1)。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202年6月26日-30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出,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6月30日由河南省天坛防腐涂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相对人身份;

  3、执法证扫描件,2025年6月30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综合执法大队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7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6环责改字〔2025〕5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处置,达标排放。

  2025年7月1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车辆已按照要求达标排放。

  2025年7月2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6环罚告字〔2025〕4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最终裁量金额:5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安 阳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滑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滑县分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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