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2016年畜禽养殖业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5-24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2016年畜禽养殖业减排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全面推动我县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完成我县2016年畜禽养殖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按照《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2号)、《省环保厅 省农业厅 省畜牧局关于印发2016年河南省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6〕16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畜禽养殖总量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完成2016年总量减排任务、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加快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为主要抓手,积极推行清洁养殖技术和农牧结合方式,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削减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2016年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比上年削减1%和2%,分别控制在6104.26吨和413.58吨以内,为推进乡村清洁工程、建设美丽滑县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要求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筹考虑全县总减排任务需要与畜禽养殖业减排任务需要、畜禽养殖业发展需要与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合理确定畜禽养殖业减排目标任务。把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作为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并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做好行业发展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布局养殖项目。
转变方式,综合利用。鼓励有机肥生产、粪肥还田、沼气制取等综合利用方式,支持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采用农牧结合养殖模式,促进畜禽粪污就地就近利用;逐步推行畜禽粪污统一收集和专业化处理,提升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管理水平。
因地制宜,逐步深化。鼓励各乡镇因地制宜选择综合利用、废水回用等技术模式,优先支持干请粪工艺和节水技术;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实施分类指导、分类治理;对符合产业政策、选址要求的畜禽养殖项目,要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和完善相应的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综合利用设施和雨污分流设施;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依法依规关闭取缔。
部门联动,强化监督。加强环保、农业和畜牧等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按照部门责任分工,协同推进畜禽养殖总量减排工作。
三、减排项目
2016年,全县重点推进47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新建污染防治设施或依法实施关闭取缔,涉及养猪企业22家、肉牛养殖企业6家、蛋鸡养殖企业7家、肉鸡养殖企业12家。
基本要求是:建设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采用干清粪方式收集粪便,通过建设沼气池、建设生物有机肥场使养殖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力争列入年度治理任务的规模化养殖场主要污染物平均去除率达到100%。
工作安排:凡列入2016年减排计划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如期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任务(项目名单及要求见附件1),并通过国家减排核查验收。
四、职责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向县畜牧局、环保局核实上报辖区内养殖数量;按照年度减排要求,各乡镇要制定本辖区2016年畜禽养殖减排方案,并分别报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和县畜牧局备案;成立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承担减排任务的养殖企业制定减排治理方案,对承担减排任务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承担减排工程建设任务的企业按时间节点,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完成建设任务。每月25日向县畜牧局、环保局报送畜禽减排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对已建成的减排项目也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其治污设施稳定运行,综合利用和环境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减排效能;督促已建成治污设施养殖场向环保部门按时报有关综合利用产品及废水、废渣去向等相关证明材料。
县环保局:负责做好畜禽养殖减排工程建设有关环保服务;对新、改、扩项目要严格履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建立减排项目定期督查和调度制度,联合畜牧局、农业局成立联合督导组每月进行调度,每季度开展一次项目督查;会同县畜牧局、农业局协调解决畜禽养殖减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牵头组织农业源减排核算。
县畜牧局:负责牵头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组织落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范管理和污染防治;降低养殖污染新增量;为养殖场(户)建立标准化的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做好新、改、扩建规模化养殖项目的管理工作;指导养殖专业户及散养户向规模化转移,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对不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未完成县政府年度减排工程建设任务的,无环评审批及环评验收手续的规模化养殖场及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等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不得纳入统计上报范围,不得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不得享受奖补资金政策支持、不予颁发各类养殖业合格标志;详实提供畜禽养殖数量数据,对列入年度减排方案的47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督导,确保10月31日前完成治理任务,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养殖业减排核算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争取养殖业减排扶持政策,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推进养殖业减排重点治理工程;对不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未完成县政府年度减排工程建设任务的,无环评审批及环评验收手续的规模化养殖场及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等不得享有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和奖补资金。
县工商局:配合环保、畜牧等有关部门做好对不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养殖场依法整治工作;新、扩、改建养殖建设项目办理有关工商证照必须环评手续齐备。
县国土局:协调解决农业减排治理工作涉及的土地使用问题。
县农业局及能源站:完成“十二五”滑县环保规划中确定的工作任务;负责加快推进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建设;为养殖场(户)建立标准化的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指导好有机肥的规范生产、沼气建设利用和污染物治理,为有机肥生产提供政策支持。促进农村能源沼气化改造和有机肥料再生及秸秆的综合利用,使农村、农业污染逐年减少;对未完成减排工程的养殖项目,无环评审批及环评验收手续的规模化养殖场及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等不得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不得享受奖补资金政策支持和奖补资金。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养殖业减排工作,对玩忽职守、推进不力、不按期完成任务的部门、人员按规定进行问责。
县地方经济调查队:详实提供全县畜禽养殖数量数据,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养殖业减排核算工作,对未完成减排工程的规模化养殖项目,不得纳入统计上报范围。
有关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作为养殖污染减排实施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污染治理的职责,积极主动筹集污染治理资金,制定养殖污染物减排治理方案,定期向环保和畜牧部门报告减排任务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按照减排技术规范要求按时建设完成治污设施,完善减排档案并及时上报;完成减排治理工程项目后,对综合利用产品及废水、废渣去向留存相关证明材料,每月进行备案,报送至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环保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要切实负起污染减排的主体责任,要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明确责任。要建立政府引导、部门督导、企业治理、社会监督的减排机制,确保畜禽养殖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乡镇要落实好涉农、环保等各类资金,加大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沼气工程有关扶持资金,推广符合减排要求的工艺技术,推动沼气工程建设;畜牧部门要加大标准化建设等扶持资金向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的倾斜力度;环保部门要加大环保专项资金对畜禽养殖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按照“污染者负担、治理者受益”的原则,督促企业自筹资金,加大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资金投入。
(三)推动项目建设。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47个畜禽养殖重点减排项目的督导、检查,强力推动项目建设,确保年底前所有项目按要求落实到位,形成稳定减排能力。农业部门负责有关畜禽养殖沼气工程项目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畜牧部门负责畜禽粪污处理和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程,引导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四)严格环评管理。严格落实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从源头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采取符合总量减排要求的养殖、治污模式,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要严格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管理,实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五)加强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要联合畜牧、农业等部门加大对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的畜禽养殖企业的环境监管,切实加强对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督查、定期核查和随机抽查,确保设施能够正常稳定运行,持续发挥减排效益。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不合格或未正常运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严格目标考核。认真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污染物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度。由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年度畜禽养殖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以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相结合,并纳入绩效考核中。凡是列入年度畜禽养殖减排计划实施方案的减排项目不按时完成,未通过国家、省检查、核查的,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造成畜禽养殖减排任务不能完成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七)加强宣传培训。通过举办养殖业减排培训班、考察示范点等形式对养殖业主进行培训,提高养殖业主减排意识和水平;采取电视、报纸等方式宣传养殖污染减排工作,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