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滑县老店国勇塑钢家具加工部 年生产500套塑钢家具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9-03-18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环审〔2019〕52号
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滑县老店国勇塑钢家具加工部
年生产500套塑钢家具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滑县老店国勇塑钢家具加工部: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26MA451XLC6H)上报的由徐鸣(证书编号HP00014416)主持编制完成的《滑县老店国勇塑钢家具加工部年生产500套塑钢家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滑县老店镇东马庄村西30米,总投资9万元,占地320㎡。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音等污染,须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主要为切割粉尘。经双桶布袋吸尘机集中收集后外售回收利用;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 废水:主要为职工办公生活用水。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后,定期由周边农户清掏作为农肥,不外排。
3. 噪声:主要为精密锯、切割机等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厂房隔声、安装减震垫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 固体废物:主要为切割粉尘、废边角料和生活垃圾。切割粉尘、边角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统一收集后外售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固废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的要求。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河南省滑县欧阳路与创业大道交汇处
邮编:456400
联系电话:0372-8181590
传 真:0372-8181590
2019年3月18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抄送:滑县环境监察大队、桑村乡环保所
滑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