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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5月2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19-05-22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201952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环评科。公示期为2019522日-2019524日。

     电话:0372—8181268

    通讯地址:滑东新区创业大道与欧阳路交叉口东150米路南4564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序号

建设

单位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滑县信聚塑业有限公司

年生产12万个塑料壶建设项目

滑县大寨乡卢家村村北

河南省豫启宇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占地面积2533.3㎡,总投资160万元,环保投资24万元

1. 废气:

施工期必须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滑县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滑政〔2018〕10号)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要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每天定期不定期洒水,4级以上大风天气严禁作业;落实县环境污染攻坚办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

营运期原料混合搅拌产生的粉尘、下脚料和不合格产品粉碎产生的粉尘,分别经设置在搅拌机和粉碎机进料口、出料口的集气罩收集,经由风机引入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在吹塑机等设备上方分别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收集的废气经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塑料制品制造中表2标准要求。

 废水:

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建筑施工或地表降尘;生活污水经旱厕收集后定期肥田。

营运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一座5m³的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沤制农家肥。

噪声:

施工期: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与方式进行地基施工与结构施工;对有固定基座的设备应作单独地基处理,以减少地面振动与结构噪声的传递;规范操作,并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以维持其正常运转

营运期:搅拌机、吹塑机、粉碎机、空压机等设备运行噪声通过安装减震、隔声降噪、距离衰减等措施,场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排放要求。

固体废物:

施工期:主要为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外运综合利用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暂存垃圾收集点定期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及时处理。

营运期: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收集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暂存后定期运往大寨乡垃圾中转站集中处理;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灯管和废催化剂暂存厂区危废暂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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