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京煤滑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9-06-27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环审〔2019〕103号
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京煤滑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2026753)上报的由河南可人科技有限公司闫春阳(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805035410000015)主持编制完成的《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京煤滑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滑县新区产业集聚区创业大道东侧(河南京煤热电厂东南侧),占地面积13400㎡,总投资200万元。该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
①设置全密封原料仓筒,所有物料都入库储存,仓库上方加装喷淋设施,所有物料上料口、输送皮带跌落点等处安装喷淋设施,物料装卸、骨料储存、转运上料均在密闭的物料堆存间内进行;
②搅拌楼传送带等物料搅拌、输送设备进行二次密闭;水泥、粉煤灰、矿粉等筒仓顶部呼吸孔粉尘经7套布袋除尘器处理20m高排气筒排放;搅拌机投料粉尘经引风机收集由2套袋式除尘器处理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排放须满足《滑县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5个专项实施方案》(滑环攻坚办〔2019〕119号)中滑县2019年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排放限值(企业厂界边界颗粒物浓度不超过0.5mg/m3,厂房车间内产尘点周边1米处颗粒物浓度小于2.0mg/m3);
③设置感应运输车辆全自动冲洗台,对进出车辆严格执行冲洗制度;
④厂区地面根据生产需要须全部硬化或绿化,无裸露土地;厂区设置自动喷淋装置,定期对厂区地面洒水抑尘,做到厂区喷淋全覆盖;
⑤厂界四周(厂房作为厂界除外)建设3m高实墙+3m高防风抑尘网;厂区周边植树绿化。
2. 废水:搅拌机清洗废水经40m³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搅拌机清洗,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车辆清洗,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施工营地的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滑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经污水管网排入滑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 噪声:搅拌主机、密闭传输系统、配料机、空压机等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密闭厂房隔声、安装减震垫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4. 固体废物:除尘器收集粉尘全部回用于生产;罐车及搅拌机残留废混凝土回用于搅拌楼内参与生产;沉渣回用于混凝土生产;废润滑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滑县环保局出具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执行。
四、与当地政府配合,划定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并在此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五、该项目是河南京煤滑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的配套项目,待河南京煤滑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竣工后,此项目应立即自行拆除,且生产的混凝土不准对外供应销售。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河南省滑县欧阳路与创业大道交汇处
邮编:456400
联系电话:0372-8181590
传 真:0372-8181590
2019年6月27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抄送:滑县环境监察大队、滑县产业集聚区环保所
滑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