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河南省开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万吨预分散母胶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9-06-21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环审〔2019〕102号
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河南省开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万吨预分散母胶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省开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1725518454)上报的由河南林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康奎(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003298)主持编制完成的《河南省开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万吨预分散母胶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滑县产业集聚区漓江路与东环路交叉口,总投资9500万元,占地面积20000㎡。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等污染,须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
施工期:主要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及车运输车辆产生的尾气。必须严格按照《安阳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安阳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八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要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每天定期不定期洒水,4级以上大风天气严禁作业。落实县环境污染攻坚办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
营运期:主要为称重配料、物理混合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物理混合、压片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对产生废气的工段进行二次密闭,废气经收集装置收集后通过湿式除尘+低温等离子器+尾气焚烧处理系统+40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01)表5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标准限值。
2. 废水:
施工期:主要为场泥浆水、建材冲洗水、车辆冲洗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废水。泥浆水、建材冲洗水、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施工人员的生活废水依托现有工程生活污水排放设施处理排放。
营运期: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生化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滑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经污水管网排入滑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 噪声:
施工期:主要为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设备噪声及车辆运输产生的噪声。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与方式进行地基施工与结构施工;规范操作,并加强对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的维护保养,以维持其正常运转;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
营运期:主要为卧式混合机、双辊压片机、过滤机等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密闭厂房隔声、安装减震垫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 固体废物:
施工期:主要为废弃土方、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废弃土方、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处理。
营运期:主要为废粉渣、清机胶及橡胶下脚料、废滤渣、废弃不锈钢网、废包装材料和职工生活垃圾。废粉渣和清机胶及橡胶下脚料回收再利用;废滤渣、废弃不锈钢网和废包装材料统一收集后交由废品收购站处理;生活垃圾由垃圾桶收集后交环卫工人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滑县环保局出具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执行。
四、与当地政府配合,划定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并在此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河南省滑县欧阳路与创业大道交汇处
邮编:456400
联系电话:0372-8181590
传 真:0372-8181590
2019年6月21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抄送:滑县环境监察大队、滑县产业集聚区环保所
滑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