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滑县桑村中盛玻璃厂年加工30000平方米钢化玻璃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发布时间:
2019-06-14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环验〔2019〕19号
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滑县桑村中盛玻璃厂年加工30000平方米钢化玻璃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滑县桑村中盛玻璃厂:
你厂上报的《年加工30000平方米钢化玻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固体废物)申请》及附送的《年加工30000平方米钢化玻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固体废物)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保验收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豫环办〔2018〕95号及《滑县环境保护局环评行政管理事项集体审批会议纪要》(滑环集验〔2019〕3号),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建设基本情况
滑县桑村中盛玻璃厂年加工30000平方米钢化玻璃项目位于滑县桑村乡杨大召村,总投资100万元,2019年1月14日通过滑县环保局环评审批,审批文号为滑环审〔2019〕5号。
二、产排污及环保设施建设情况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边角料暂存于临时固废堆放场定期外售,一般固废暂存满足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生活垃圾由垃圾桶收集后交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三、验收结论
滑县桑村中盛玻璃厂年加工30000平方米钢化玻璃项目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固体废物环保措施基本按要求建成和落实,同意该项目固体废物环保设施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后续要求
1、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后应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
2、项目在运营期间,如上级有新的环保要求,按新规定执行。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河南省滑县欧阳路与创业大道交汇处
邮编:456400
联系电话:0372-8181590
传 真:0372-8181590
2019年6月14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抄送:滑县环境监察大队、桑村乡环保所
滑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9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