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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关于河南永祥卫材有限公司年生产800万米医用纱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0-05-26 作者: 来源: 滑县人民政府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

关于河南永祥卫材有限公司年生产800万米

医用纱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永祥卫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4101Y47U)上报的由河南润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朱哲(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7035410352016411801000770)主持编制完成的《河南永祥卫材有限公司年生产800万米医用纱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滑县慈周寨镇朱娘寨村西99米处,总投资350万元,占地面积4140㎡。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等污染,须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织布工序产生的棉尘,采取在75台纱布织机上方安装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袋式除尘器+15m排气筒”处理,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2019年推进全市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深度治理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205号)纺织印染行业中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mg/m³及《滑县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个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滑环攻坚办〔2019〕119号)附件3滑县2019年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中厂界边界颗粒物浓度不超过0.5mg/m³,厂房车间内产尘点周边1米处颗粒物浓度小于2.0mg/m³的限值要求。

2. 废水: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5m³化粪池处理后由建设单位定期清掏沤制农家肥。

3. 噪声:经采取在纱布织机、整经机、空压机等高噪声机械设备下安装减震垫,密闭厂房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 固体废物:废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棉絮颗粒物收集后暂存于5㎡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

四、与当地政府配合,划定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并在此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河南省滑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

邮 编:456400

联系电话:0372-8181590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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