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9月1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0-09-17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2020年9月1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环评科。公示期为2020年9月17日-2020年9月21日(3日)。
电话:0372—8181590
通讯地址:滑东新区创业大道与欧阳路交叉口东150米路南(4564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三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序号 | 建设 单位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河南省阳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年产2800吨水性涂料建设项目 | 滑县新区珠江路与文昌南路交叉口南100m路西 | 河南林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占地面积6667㎡,总投资5150万元,环保投资32万元。 | 1. 废气: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设备二次密闭后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标准限值要求、《2019年推进全市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深度治理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205号)其他行业中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mg/m³及《安阳市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个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环攻坚办〔2019〕196号)中厂界边界颗粒物浓度不超过0.5mg/m³,厂房车间内产尘点周边1米处颗粒物浓度小于2.0mg/m³的限值要求;搅拌、研磨、分散、灌装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设备二次密闭后经集气罩+UV光氧催化装置+活性炭处理装置+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标准限值要求及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5标准限值要求。 2. 废水:设备冷却水经30m³凉水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设备清洗废水暂存于暂存桶,作为原料水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2m³化粪池处理。废水排放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滑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通过污水管网排入滑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 噪声:经采取在砂磨机、分散机、搅拌机等高噪声设备下安装减震垫,墙体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 固体废物:废包装材料、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暂存于30㎡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回收单位回收;废UV灯管、废活性炭暂存于20㎡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垃圾桶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