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关于滑县现高木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150万立方木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0-10-20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环审〔2020〕74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
关于滑县现高木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150万
立方木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滑县现高木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456AL37U)上报的由河南中环联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红云(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5035410350000003512410007)主持编制完成的《滑县现高木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150万立方木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滑县留固镇张庄村向西400米,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12.7万元,占地面积1700㎡。该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
营运期:切断、冲大板、破板、开方、去边等产生的粉尘设备二次密闭后,经安装集气罩收集+1台袋式除尘器+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及《2019年推进全市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深度治理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205号)排放浓度<10mg/m³的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安阳市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个专项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196号),企业厂界边界颗粒物浓度不超过0.5mg/m³,厂房车间内产尘点周边1米处(车间封闭并安装顶吸的为车间门口)颗粒物浓度小于2.0mg/m³。
2. 废水:
营运期:生活污水经一座5m³化粪池处理后,由建设单位定期清掏沤制农家肥。
噪声:
营运期:经采取在带锯、开方锯、单片纵锯、盘头锯、多片锯等高噪声设备上安装橡胶减震垫,厂房隔音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排放要求。
固体废物:
营运期:废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收集后暂存于30㎡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定期外售;生活垃圾由垃圾桶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河南省滑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
邮 编:456400
联系电话:0372-8181590
2020年10月20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抄送:滑县环境监察大队、留固镇环保所。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