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关于滑县蔚蓝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年生产1000吨密封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0-11-18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环审〔2020〕90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
关于滑县蔚蓝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年生产1000吨密封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滑县蔚蓝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3XD25C9A)上报的由天津青草绿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杜瑛(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05354123505410129)主持编制完成的《滑县蔚蓝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年生产1000吨密封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滑县上官镇逯堤村西北约 640m,占地面积7875.258㎡,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12.5万元。该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
施工期:必须严格按照《滑县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滑环攻坚办〔2020〕39号)、《滑县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工地扬尘“八个百分之百”措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每天定期不定期洒水,4级以上大风天气严禁作业;落实县环境污染攻坚办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
营运期: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设备二次密闭后,由55个集气罩收集+1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塑料制品制造标准限值要求;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设备二次密闭后,由76个集气罩收集+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安阳市2019年推进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深度治理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205号及《安阳市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5个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环攻坚办〔2019〕196号)标准限值要求。
废水:
施工期:施工废水及施工人员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
营运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现有3m3化粪池处理后由建设单位定期清掏用于肥田。
噪声:
施工期: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与方式进行地基施工与结构施工;对有固定基座的设备应作单独地基处理,以减少地面振动与结构噪声的传递;规范操作,并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以维持其正常运转;夜间(22:00至次日6:00之前)禁止施工作业。
营运期:经采取在混炼机、开炼机、挤出机等高噪声设备下安装减震垫、密闭厂房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固体废物:
施工期:建筑垃圾中可回收利用(废钢筋、废铁料、废钢管等)收集后定期外售;不可回收利用部分收集后运输到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理。
营运期:废包装材料和除尘器收集粉尘经5㎡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后外售;废活性炭、废紫外灯管、废催化剂、废润滑油经5㎡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河南省滑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
邮 编:456400
联系电话:0372-8181590
2020年11月18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抄送:滑县环境监察大队、上官镇环保所。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