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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火灾事故救援预案(修订稿)

发布时间: 2025-12-26 作者: 来源: 滑县消防救援大队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我县火灾事故救援工作机制,有效聚合社会救援资源,提高综合灭火救援能力,高效有序应对处置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试行)》等。

  1.3 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区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救援。

  1.4 火警分级

  火警由低到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共五个等级,等级越高灾情越严重。

  1.5 响应分级

  对应火警分级,由低到高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五个响应等级。

  1.6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放在首位,把“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灭火救援指导思想贯彻始终,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上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分别负责应对三级、二级和一级火警。发生四级及以上火警,应在三级火警响应的基础上,及时提请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本预案启动后,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在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履行属地救援责任,落实各项部署指令。

  ——坚持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力军、国家队”作用,有效聚合社会救援力量和资源,有力有序组织实施火灾事故救援行动。

  ——坚持训战一致、平战结合。牢固树立战斗力标准,加强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的救援力量建设,严格训练演练,强化信息共享,保持枕戈待旦、快速反应的备战状态,练就科学高效、专业精准的过硬本领,确保召之即来、战之必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成员组成

  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设指挥长1名,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若干名,由县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县政府新闻办、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应急管理局、县大数据管理局、县气象局、中国移动滑县分公司、中国联通滑县分公司、中国电信滑县分公司、中国铁塔滑县分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滑县供电公司、中石化滑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滑县销售分公司。

  2.1.2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2)组织修订本预案,决定启动、调整和终止等级响应。

  (3)组织、指导全县火灾事故+救援联合训练和实战演练工作,督促成员单位做好火灾事故救援各项准备。

  (4)掌握火灾态势发展,作出火灾事故救援重大事项决策,指导成立前方、后方指挥部。

  (5)统一调派县内相关救援力量和资源,根据需要协调驻县武警部队、民兵参加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6)按要求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火灾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增援,并做好上级指挥部和跨区域增援力量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1。

  2.2 办事机构

  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平时承担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决策命令。

  (2)具体负责编制、评估、修订《滑县火灾事故救援预案》。

  (3)协调组织灭火救援联合训练和实战演练工作。

  (4)接收、汇总、研判火灾事故信息,向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等级响应建议。

  (5)启动二级及以上响应时,在县级前方指挥部成立和到场前,调度指导火灾事故救援工作,并视情调派工作组先期到场指导。

  (6)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联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落实响应措施,在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救援工作。

  (7)完成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指挥机构

  2.3.1 前方指挥部

  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以上响应时,成立县级前方指挥部,设在火灾救援现场。指挥长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县长或县委、县政府指派的其他领导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现场消防救援队伍职务最高的领导、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担任的副指挥长具体负责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火灾类型及救援需要确定),主要职责是:

  (1)赶往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2)研判火灾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灾害,制定并实施灭火救援方案。

  (3)向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报告火灾和救援情况,根据救援需要提出处置建议和增援请求。

  (4)协调、指挥到场救援力量参加火灾事故救援行动,协调、调派相关救援资源做好战勤保障工作。

  (5)完成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级前方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可调整所属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及职责。

  2.3.2 后方指挥部

  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以上火警响应时,同步成立县级后方指挥部,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指派的领导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火灾类型及救援需要确定)。主要职责是:

  (1)根据火灾救援需要,提供技术支持和辅助决策。

  (2)依据县级前方指挥部要求,协助做好现场救援各项保障,及时协调调派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增援。

  (3)收集、汇总、上报火灾及救援信息。

  (4)完成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级后方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可调整所属成员单位。

  3 接警和信息报告

  3.1 接警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设置指挥中心和战备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接到火灾事故报警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火情后,应当迅速了解起火时间、地址、场所类别、着火物质、火势蔓延、人员伤亡及被困等情况,预判火警等级。

  3.2 信息报告

  消防救援机构接警后,要根据预判火警等级,提出启动等级响应建议,并向本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和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告信息。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接报后,要启动等级响应,并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成员单位接到通报后,要认真落实各项应对措施。

  4 等级响应

  4.1 Ⅰ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启动,适用于无人员伤亡或被困且初判燃烧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或其它类火灾。

  4.1.2 响应措施

  调派滑县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含乡镇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企业工艺处置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下同)前往处置。

  4.2 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县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

  (1)火灾已造成1~2人死亡、重伤或被困;

  (2)初判燃烧面积约100~3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3)初判燃烧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灾;

  (4)现场指挥员认为

  Ⅰ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4.2.2 响应措施

  在Ⅰ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县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进入战时响应状态,组织指挥火灾救援工作,并增调本级救援力量增援。

  4.3 Ⅲ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县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

  (1)火灾已造成3~5人死亡、重伤或被困;

  (2)初判燃烧面积约300~1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3)初判燃烧面积约100~5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灾;

  (4)前方指挥部认为Ⅱ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4.3.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火场,成立县级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火灾救援工作。

  (2)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方指挥部,实行实体化运转,支持保障前方救援工作。

  (3)增调火灾发生地临近地区救援力量增援,第一时间向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情况。

  4.4 Ⅳ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及时上报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

  (1)火灾已造成6~9人死亡、重伤或被困;

  (2)初判燃烧面积约1000~2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3)初判燃烧面积约500~10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灾;

  (4)前方指挥部认为Ⅲ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4.4.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火场,成立县级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火灾救援工作。

  (2)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方指挥部,实行实体化运转,支持保障前方救援工作。

  (3)视情请调市内作战协作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其他救援力量增援。

  4.5响应运行

  4.5.1 响应启动

  经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后,向本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由指挥长或授权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担任的副指挥长宣布启动。

  4.5.2 等级调整

  等级响应启动后,原则上只升不降,直至响应终止,调整响应等级由相应具有权限的机构负责。重大勤务、活动、节日期间,可视情提升首次响应等级。

  4.5.3 响应终止

  在人员营救疏散完毕、火灾彻底扑灭、完成火场清理和移交后,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5 灭火救援

  5.1 力量调派

  5.1.1 调派程序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内调派时,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审批权限分级负责;请调跨县增援时,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报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

  (2)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统一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度指挥体系,由火灾发生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具体实施调派。

  (3)成员单位及社会救援力量。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启动火灾事故救援等级响应的指令》《救援力量调度指令》(附件2-3),相关成员单位按要求落实等级响应措施,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协调、联系、调派所属救援力量,紧急情况下可先临机调派出动,随后补发书面手续。

  5.1.2 出动要求

  各救援力量接到调派指令后,要立即集结队伍,按要求携带有效救援装备,快速安全赶往指定集结地点,行进途中按指定时间节点报告开进情况(人员、车辆、装备、行进路线、带队指挥员、联系方式等)。

  5.2 火情侦察

  重点侦察有无人员受到火势威胁,人员数量、所在位置和救援方法及防护措施;燃烧物质、范围、火势蔓延的途径和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消防控制中心和内部消防设施启动及运行情况,现场有无带电设备,是否需要切断电源;起火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毗连状况,抢救疏散人员的通道,内攻救人灭火的路线,有无坍塌危险;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危险物品以及可能造成污染等次生灾害;有无需要保护的重点部位、重要物资及其受到火势威胁的情况。

  根据火灾救援需要,公安机关共享起火单位内部监控及周边监控设备,核查比对人员出入情况和伤亡、被困人员信息;生态环境部门配合侦检现场有毒有害物质和影响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共享城市自来水、燃气管网信息,提供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图纸资料,调派经纬仪监测起火建筑或装置稳定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共享危险化学品单位基本情况;气象部门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降水等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其他成员单位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按前方指挥部要求共享相关信息,调派、操作相关专业设备。

  5.3 现场警戒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负责根据火情侦察情况,先期划定警戒区域。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负责做好现场警戒,维护现场治安,视情对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5.4 作战指挥

  5.4.1 指挥原则

  (1)前方指挥部应当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紧急情况下,上级指挥员可以实施越级指挥,接受指挥者应当执行命令并及时向上一级指挥员报告。

  (2)多消防站救援队伍协同作战时,在上级前方指挥部到场前,由火灾发生地前方指挥部实施属地指挥。上级前方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应当实施直接指挥或者授权指挥。

  (3)实行专业指挥,由消防救援机构拟制救援方案,报前方指挥部批准后,确定救援技战术措施,组织和指挥灭火救援行动。相关成员单位要予以技术支持,分工督促任务落实。

  5.4.2 指挥权限

  前方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域,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6)调动相关成员单位和社会救援力量、资源协助救援。

  5.5 救人灭火

  5.5.1 人员营救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单位所属及相邻单位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现火情或接到消防救援机构调派指令后,要先期组织实施人员营救疏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到场后,应当采取内攻搜救、外围转移、排烟降温等措施,优先保障遇险人员和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起火单位内部遇险人员主要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负责营救疏散,其他救援力量要给予协同配合;起火单位周边受火势威胁的人员主要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疏散。对已营救疏散的人员应当做好登记,卫生健康机构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5.5.2 火灾扑救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员工及所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扑救,临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到场后,负责组织实施火灾扑救行动,其他救援力量要给予协同配合,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火灾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切断区域燃气,调派市政水源管理部门做好区域加压供水保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派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技术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配合采取关阀断料、倒罐输转、紧急排空等工艺处置措施;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切断或恢复区域供电;现场其他危险源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消除,为灭火行动创造有利条件。

  5.6 战勤保障

  5.6.1 指挥保障

  前方指挥部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采取搭建指挥帐篷或调派消防救援方舱指挥车、消防救援通信指挥车等措施,在接近现场、便于观察、便于指挥、比较安全的地点成立指挥部,并设置明显标志。除前方指挥部外的其他救援力量结合自身人员数量、指挥架构等实际,自行实施指挥保障。

  5.6.2 通信保障

  通信保障以公网、专网通信方式为主。前方指挥部专网通信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保障,各参战救援力量内部专网通信分条线自行负责保障。公网通信受阻时,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负责派出专业保障队伍和通信设备,抢修通信设施,恢复、加强现场公网覆盖,优先保障火灾事故救援现场通信畅通,及时为火灾事故现场提供通信指挥服务

  5.6.3 装备保障

  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消防救援机构及时从消防救援战勤装备物资储备库调拨装备支援,并调派装备技术服务队做好装备抢修、补给等工作。需要紧急购置泡沫、干粉等灭火药剂增援的,由后方指挥部负责联系对接相关生产厂家,购置、运输费用由火灾发生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调派市政洒水车、大型工程机械、运输车辆等支援。其他所需车辆装备,报前方指挥部批准后统一调派。

  救援车辆装备原则上由归属单位负责管理、操作,紧急情况下暂借车辆装备必须报前方指挥部批准,并及时归还;借用单位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操作资质。

  5.6.4 物资保障

  火灾事故发生后,优先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保障救援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援需要时,可逐级申请粮食和物资储备机构调拨物资支援;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应当同时告知上一级人民政府。

  5.6.5 生活保障

  县人民政府就近协调安全、可靠场所,紧急调拨、采购各类生活物资,做好一线救援人员饮食、住宿、洗浴等生活保障。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消防救援机构及时调派餐饮、宿营、淋浴等车辆,配合做好一线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

  5.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力量赶赴火场,协调开通就医“绿色通道”,根据伤员数量、伤情严重等情况,采取现场急救、就近救治、转诊救治等措施实施医疗救护。

  5.7 安全管控

  任何人员不得下达对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的作战指令。主管部门对所属参战救援力量的作战安全工作负责。进入火灾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经前方指挥部同意,并佩戴齐全防护装备,严格遵守处置规程。前方指挥部要设立现场安全员,提前统一明确撤离信号和路线,发现危险征兆应当示警避险。参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当预设紧急救援小组,全力营救遇险被困的救援人员。

  5.8 信息发布

  负责火灾事故救援处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和救援信息,并在事故救援处置过程中持续发布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人员伤亡、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等情况。重特大火灾事故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由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进行。

  5.9 火场清理与移交

  明火扑灭后,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必要时留下必需力量监护。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次生环境污染。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疫情、沾染致病性细菌、病毒的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参战救援力量撤离归建。撤离火场前,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恢复水源设施,向起火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移交。

  5.10 后期处置

  5.10.1 善后处置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做好遇难、受伤人员的善后和家属抚慰工作。在火灾事故救援中负伤、致残或牺牲的救援人员,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优势医疗资源实施医疗救治,并按照县相关规定给予抚恤。

  5.10.2 战评总结

  坚持“每战必评”,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要认真总结火灾事故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Ⅱ级及以上响应结束后,下一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上一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火灾事故救援工作总结。

  5.10.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与响应等级相对应的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在火灾事故救援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

  5.10.4 补偿措施

  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因火灾事故救援临时征用的物资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6 保障机制

  6.1 制度保障

  6.1.1 工作会商制度

  (1)专题联席会商。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单位负责人,不定期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火灾易发高发期,可视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现场或视频调度。

  (2)作战方案会商。前方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视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救援队伍指挥员会商火灾事故救援方案。

  (3)重大决策会商。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对涉及火灾事故救援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决策,统一调度指挥。

  6.1.2 信息共享制度

  依托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19调度指挥系统,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共享道路监控、道路桥梁、供水和燃气管网、危险化学品、气象预警、社会救援力量等基础信息资源,统一构建火灾事故救援综合信息平台。启动等级响应后,前方指挥部成员单位共享实时火情和相关基础信息资源。

  6.1.3 值班值守制度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驻勤战备制度,其他成员单位和救援队伍要明确值班调度电话,保持全天候联络畅通。启动等级响应后,除参加前方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外,接到指令的其他成员单位要进入响应状态,明确专人担任联络员,并报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1.4 督导检查制度

  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对全县火灾事故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县、成员单位火灾事故救援及准备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按分工对县相应行业领域的火灾事故救援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6.1.5 工作考核制度

  火灾事故救援及准备工作纳入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范畴,每年对人民政府和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履行情况开展实地考核。

  6.2 救援队伍和装备物资保障

  6.2.1 救援队伍保障

  人民政府要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农村(社区)、社会团体等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将卫生防疫、工程机械抢险、易燃易爆危险品、电力抢险等社会救援队伍纳入救援力量和调度指挥体系。相关主管成员单位要指导加强本行业领域社会救援队伍建设。

  6.2.2救援装备储备

  县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地火灾事故救援需要,建强本级消防救援战勤装备物资储备库(装备器材库)。

  6.3 专家技术保障

  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建筑、危险化学品、石油(煤)化工、通信、宣传、医疗、供水、供电、供气等领域专家,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专家组平时向各类救援队伍提供专业咨询和培训指导,启动等级响应后按要求到场或远程辅助决策。专家的调派由同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其所属单位要支持、鼓励专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6.4 交通运输保障

  救援力量投送方式以公路运输为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调集可利用交通运输工具,开辟救援力量公路运输“绿色通道”,保障快速投送、优先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适时通报道路通行情况,引导救援车辆通行,并按规定对火灾发生地周围区域实施定向、定时交通管制。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火灾风险、重要救援资源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火灾事故救援和综合实战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预案的情况。

  7.2 预案演练

  (1)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建立综合实战演练制度,其中县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综合实战演练,不断提高联合救援能力。

  (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要针对辖区重点单位和重点场所,加强实地熟悉和实战演练。相关单位、场所要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实地熟悉和实战演练。

  (3)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针对本单位火灾风险和特点,常态开展实战演练。

  (4)各级社会救援队伍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火灾风险和特点,加强针对性实战演练。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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