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政复决字〔2024〕181号
发布时间:
2024-11-08
作者:
来源:
司法局
申请人:段某某
被申请人:滑县公安局牛屯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刘现阔 职务:所长
地址:滑县牛屯镇王巍线路南
申请人段某某不服滑县公安局牛屯派出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滑公(牛屯)行终决字〔2024〕3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9月14日本机关依法受理。同日本机关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滑公(牛屯)行终决字〔2024〕3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23日从郑州返回滑县,途径牛屯南郑庄村附近,一辆交通执法车(豫EB5A02)在没有警告或提示的情况下,径直向申请人撞来,造成右前保险杠破损,申请人由于害怕没有停车继续向前驶去,行驶有一公里左右到达李某村附近有一辆交通执法车(豫ED9A90)在公路中间横着,拦住申请人的去路。然后(豫EB5A02)执法车向申请人车的右后叶子板位置猛烈撞击,申请人看他们行为及其疯狂,申请人随即继续逃离,随即(豫EB5A02)加速向申请人撞来,将申请人的车右侧后视镜撞掉。申请人看对方行为近乎疯狂,继续向前驶去,交通执法车又一次追上申请人直至将申请人撞进路边水沟罢手,行为及其恶劣,手段及其残忍,不顾申请人车上六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多次撞击车辆,随即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随后赶到,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调查期间,调查期间被申请人以恐吓,胁迫手段强迫不签协议不让回家,期间姓赵的警察把申请人带到隔壁房间以扇申请人脸等一切手段逼申请人与滑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签订和解协议,申请人随后向上级部门举报,被申请人才不情愿作废和解协议。随即他们准备做车辆损坏鉴定,其中姓赵的警察不让申请人看车,让申请人说出车辆损坏情况,申请人要求见车辆才能说出损失,然后他们以强迫威胁的手段,象征性的记录几处,然后找了个没有资质汽车修理厂随便出了个价格送往物价鉴定部门,做价格鉴定。价格鉴定出来以后,被申请人以微信发照片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通知,申请人对价格以及维修方案有异议,随即提出补充鉴定。当时补充鉴定申请人给姓赵的警察说车内四个座椅有不同程度的损坏,赵说是你的被撞进沟里的时候,是车的惯性导致乘客损毁的,你应该找乘客赔偿。这就是所谓的执法者,法盲?还是徇私舞弊、枉法、申请人在指出车辆损坏情况的时候,姓赵的警察以各种理由不予登记。申请人要求对损坏车去指定的维修站进行详细拆解进行定损,三次鉴定申请人都提出去4S服务站修车,为什么只有在最后一次象征性问了下4S服务站。拦截正在行驶车辆,没有任何警示的情况下直接撞击车辆五次,不顾申请人车上六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直至撞到沟里才停手。以上情况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卷有申请人等六人口供,以及视频资料都能证明。
以上事实证明公安机关不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9月10日收到被申请人出具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申请内容:
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0日作出的滑公(牛屯)行终止决字〔2024〕3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为车辆维修价格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要求对损坏车去指定的维修站进行详细拆解进行定损,追究滑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1月23日,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滑县牛屯镇王郑公路沙圪垱村附近对涉嫌非法营运车辆(车牌号为豫VRU151五菱宏光S面包车)进行拦截检查,但该车辆驾驶员段某某拒不配合交通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还欲驾车逃离现场躲避处罚,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韩某某见此情形便驾驶交通运输局执法车辆对被查车辆进行撞击拦截。撞击后申请人驾驶车辆继续逃离现场躲避处罚,滑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韩某某遂驾驶交通运输局执法车辆对被查车辆进行追截,期间两车发生碰撞,最终将申请人驾驶的五菱宏光S面包车别停至公路旁的农田中,致使申请人驾驶的五菱宏光S面包车受损。
案发当天被申请人已依法对此事进行了调解,并且双方均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调解。次日申请人向滑县公安局督察大队投诉被申请人强迫其签署调解协议,要求上级公安机关对此事受案调查。被申请人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对申请人再次进行询问,并根据其陈述的车辆受损情况委托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价格认定。
2024年2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滑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于2024年2月26日送达双方。申请人以遗漏受损车辆部位为由对价格认定书提出异议,要求补充鉴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实地查看受损车辆,再次确认受损部位(全程录音录像)。确认受损部位后,被申请人委托滑县价格认定中心对申请人的受损车辆补充鉴定。
2024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滑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并于4月11日送达双方。申请人再次以遗漏受损车辆部位为由提出异议,要求补充鉴定。被申请人邀请滑县五菱4S店维修师傅对受损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全程录音录像),被申请人根据专业人员确认的受损情况再次委托滑县价格认定中心对申请人的受损车辆补充鉴定。
2024年5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滑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于次日送达双方。申请人提出异议,但至今未提交书面申请。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对申请人的受损车辆进行价格认定,认定受损价值共计人民币4761元。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滑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韩某某在执法过程中驾车撞击和追截被查车辆的行为致使被查车辆受损,但因该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不当行为,公安机关无法对此行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2024年6月10日,被申请人对该案终止调查并向段某某和韩某某邮寄送达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024年6月17日,将该线索移交滑县纪委监委处理。
三、申请人复议理由不成立:
2024年1月25日申请人报称的故意损毁财物一案中五菱宏光S面包车的受损价值均由我局依法委托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进行认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及时予以补正,并告知了申请人复核申请渠道,保障了申请人的利益。经认定受损价值共计人民币4761元,受损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因该案件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故被申请人对该案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3日,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滑县牛屯镇王郑公路沙圪垱村附近对涉嫌非法营运车辆(车牌号为豫VRU151五菱宏光S面包车)进行拦截检查,但该车辆驾驶员段某某拒不配合交通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还欲驾车逃离现场躲避处罚,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韩某某见此情形便驾驶交通运输局执法车辆对被查车辆进行撞击拦截。撞击后申请人驾驶车辆继续逃离现场躲避处罚,滑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韩某某遂驾驶交通运输局执法车辆对被查车辆进行追截,期间两车发生碰撞,最终将申请人驾驶的五菱宏光S面包车别停至公路旁的农田中,致使申请人驾驶的五菱宏光S面包车受损。申请人报称的故意损毁财物一案中五菱宏光S面包车的受损价值均由被申请人依法委托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进行认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及时予以补正,并告知了申请人复核申请渠道,保障了申请人的利益。经认定受损价值共计人民币4761元,受损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因该案件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十一的规定,被申请人滑县公安局牛屯派出所依法具有对本案的行政管辖权。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本案中,有滑县公安局线索移交函、报案登记表、行政立案记表、行政立案告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等证据为证;并在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前告知了其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理由及依据,保障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故被申请人的处理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滑县公安局牛屯派出所作出的滑公(牛屯)行终止决字〔2024〕3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11月8日
附件:滑政复决字〔2024〕18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