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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政复决字〔2024〕224号

发布时间: 2024-11-28 作者: 来源: 司法局

  申请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1

  被申请人: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滑县滑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瑞杰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无故注销登记“滑县某某水果销售行”不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10月23日本机关依法受理。2024年10月24日,本机关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实施的“滑县某某水果销售行”注销登记违法 。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3月18日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滑县某某水果销售行”。申请人分期贷款购买的轻型厢式货车豫EN5W21登记在“滑县某某水果销售行”。因涉诉纠纷,该货车至今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豫ENSW21车牌已登记在其他车辆名下。2022年6月17日,在未经申请人申请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了注销登记.

  申请人发现该个体工商户已被注销后,与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联系,未能了解到注销登记的相关详细情况,为此,申请人依据《滑县行政复议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向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调查核实具体情况,确认被告注销登记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复议内容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8日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滑县某某水果销售行”。申请人分期贷款购买的轻型厢式货车豫EN5W21登记在“滑县某某水果销售行”。因涉诉纠纷,该货车至今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豫EN5W21车牌已登记在其他车辆名下。2022年6月17日,在未经申请人申请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了注销登记。

  申请人发现该个体工商户已被注销后,与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联系,未能了解到注销登记的相关详细情况,为此,申请人依据《滑县行政复议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向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调查核实具体情况,确认被告注销登记行为违法。

  二、复议事项调查及处理情况

  基于申请人孙某1提供的线索,被申请人遂对复议事项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经核查,滑县某某水果销售行于2021年3月18日注册,于2022年6月17日注销,从查询系统显示为简易程序注销,因人员变动,未能找到注销相关手续。鉴于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要求,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出明确要求。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将滑县某某水果销售行恢复存续状态,充分体现了工作的主动性。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3月18日注册了“滑县某某水果销售行”,于2022年6月17日注销,从查询系统显示为简易程序注销,因人员变动,未能找到注销相关手续。鉴于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要求,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出明确要求。被申请人主动在2024年10月31将滑县某某水果销售行恢复存续状态,充分体现了工作的主动性。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没有主动申请注销登记“滑县某某水果销售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却在2022年6月17日注销了该水果行的登记信息,被申请人又在2024年10月31将“滑县某某水果销售行”恢复存续状态,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故本案不存在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的内容,但是被申请人无故注销申请人的“滑县某某水果销售行”行政行为违法。

  经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在2022年6月17日注销登记申请人“滑县某某水果销售行”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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