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政复驳字〔2024〕253号
发布时间:
2025-01-21
作者:
来源:
司法局
申请人:郭世海
被申请人: 滑县公安局
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滑州路与文明路交叉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臧国民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违法,以邮寄方式向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本机关2024年12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受理,同日本机关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4年10月0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 2024年10月10日签收,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违法,特此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郭世海对被申请人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对申请人郭世海的复议要求和理由,作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内容: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信件申请信息公开,因邮政快递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未将邮件交于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而将邮件放到公安局旁边快递驿站,致使邮件丢失,被申请人未收到该公开申请信,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向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予以答复,滑县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在滑县人民政府见到申请人的申请公开内容为:“申请人为了解你机关法制政府建设成果,为科研需要申请公开:1、你机关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2、第1项中提及的案件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出庭率。3、你机关2023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数据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数据事项信息。”
二、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情况:
滑县公安局于2024年12月19日见到申请人申请内容后,2024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邮件,向申请人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滑公依复〔2024〕001号。答复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项信息属于警务工作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信息,被申请人已通过滑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对外公开,请申请人自行查询、获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予以告知。
三、申请人复议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已履行信息公开答复相关法定职责。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信件申请信息公开,因邮政快递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未将邮件交于被申请人,而将邮件放到公安局旁边快递驿站,致使邮件丢失,被申请人未收到该公开申请。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向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予以答复,滑县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见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邮件,向申请人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滑公依复〔2024〕001号。
申请人对政务公开答复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应作为复议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2686号,裁判意见认为:“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的不利影响或者侵害。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根本不可能对起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起诉人不具有原告资格。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起诉人如果不能初步证明与申请的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行政机关无论是否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或者以何种方式公开,均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作为普通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知情权与其他公民并无实质区别,被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对其知情权并不会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起诉人与被申请的政府信息没有利害关系的,不具有原告资格。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起诉人应当举证初步证明其与申请的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本案中复议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有利害关系,且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与政务公开申请内容不具备利害关系,答复结果亦未造成其合法权益损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信件申请信息公开,因邮政快递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未将邮件交于被申请人,而将邮件放到滑县公安局旁边快递驿站,致使邮件丢失,被申请人未收到该公开申请。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向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予以答复,滑县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见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信件,向申请人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滑公依复〔2024〕001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的行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2686号,裁判意见认为:“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的不利影响或者侵害。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根本不可能对起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起诉人不具有原告资格。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起诉人如果不能初步证明与申请的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行政机关无论是否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或者以何种方式公开,均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作为普通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知情权与其他公民并无实质区别,被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对其知情权并不会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起诉人与被申请的政府信息没有利害关系的,不具有原告资格。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起诉人应当举证初步证明其与申请的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本案中复议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有利害关系,且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与政务公开申请内容不具备利害关系,答复结果亦未造成其合法权益损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
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5日向申请人邮寄了申请人所需要查询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已履行法定职责。故本案不存在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的内容。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