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政复驳字〔2025〕31号
发布时间:
2025-03-25
作者:
来源:
司法局
滑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滑政复驳字〔2025〕31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 滑县滑州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瑞杰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结果不满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www12315.cn)关于举报编号“1410526002024122789994529”做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继续履行未完全履行之法定市场监督职责,对申请人举报的产品问题调查核实并重新答复申请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机关于2025年2月20日收悉复议申请。
经审查2024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12315的举报单,申请人称,2024年12月20日在“安阳宇俏电商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卫自由家居旗舰店”,4.18元购买的不锈钢勺子有异味、毛刺多,无生产日期、合格证、检验报告等信息,要求查处。
2025年1月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的产品已经下架停止销售。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无证据证明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7日决定对被举报方不再予以立案,并于当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举报人。申请人通过12315举报,被申请人因举报启动职权,是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行政职能,即保护的是不特定人的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保护举报人私人权益。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主体,并非为保护某个特定消费者的权益。举报之后启动了行政职权,依法开展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举报人,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行政相对人而不是举报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属于利害关系人,无权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理结果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1次,举报3846次。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普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特点。根据《消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不存在主观上受到欺诈的可能,无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申请人的行为已经破坏了营商环境,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浪费宝贵的国家司法行政资源,不应得到支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上述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与所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判断行政复议申请人是否与所申请审查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关键看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或有受到直接影响之可能,即行政行为是否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事实上有所增减或根据法律规定有增减之可能,亦即,无权利义务增减则无利害关系。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该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根据该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项权利,该权利的设定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市场监管秩序,保护更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第三人,就投诉而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该纠纷为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只能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申请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此,《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发〔2024〕1号)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对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解决消费纠纷的投诉事项,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第三人作出的居间调解行为,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情形,依法不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亦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书》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范围。
就申请人举报内容而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相关线索后,对被举报人依法进行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进行了核查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且已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了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作为举报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以及对被举报人是否处罚或者处罚轻重,均不会增加申请人的义务,亦不会减损申请人的权利,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利害关系。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5年3月25日